我们已经完成了我们的以下任务:解释一个国家是怎样通过并不侵犯任何人权利的方式从一种自然状态中产生的。个人主义的无政府主义者对最弱意义的国家的道德反对意见被克服。这种国家并不是一种独占权的不公正的强加。一种事实上的独占权,是通过一种看不见的手的过程和道德上可允许的手段产生的,并没有侵犯任何人的权利,也没有提出对一种其他人不具有的特殊权利的要求。需要这种事实上的独占权的委托人,为那些被禁止对他们的自助强行的人的保护付款,这并不是不道德的,而是出自在第4章中简述的赔偿原则的道德要求。
在第4章中,我们仔细探究了这样的可能性:如果某些人缺少为某些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手段,或者如果他们没有赔偿这些损害的责任保险,是否要禁止他们实行这些行为。这样的禁令如果是合法的,根据赔偿的原则,被禁止者将必须因加与他们的损失而得到补偿。他们能够用这些赔款来购买责任保险!只有那些被这一禁令损害的人们将得到赔偿,即那些缺少别的他们能挪过来购买这种责任保险的资金的人得到赔偿(这种挪用不带来任何不利)。当这些人把他们的赔款都用于责任保险时,我们就有了某种相当于特殊责任保险的公共储备一类的东西,它是提供给那些不能供给它的人的,只包括那些属于赔偿原则范围内的冒险行动——即那些若不补偿是可以被合法禁止的行为(假设损失被赔偿),那些对他的禁止将给他带来严重损失的行为。提供这种保险,几乎肯定是因禁止带来的损失而赔偿那些对他人只造成通常的危险的人们的最省钱方式。由于他们随后将对他们对别人的冒险行为的某些后果做出保险,所以这些行为就不会对他们禁止了。这样我们就看到,如果对那些没有责任保险保护的人禁止某些行为是合法的,如果现在把这种保护扩大到他们了,国家的另一种明显的再分配方式就将由坚定的自由主义道德原则引申出来!(这个惊叹号表示我的惊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