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来男子的偏见,直至现在还多少存在着,是不承认女子有独立的人格。三从之说在表面上似乎已经没有青年男子在那里提倡了,但在事实上还是很占着势力。女子生就被爱的,若是爱人至多也只能爱一次,否则便是“被恶人诱惑了”,有被男子所杀的义务。以前男子有杀奸之权,为法律所许可,现在好像没有这法律了,但男子心里还主张着这个权利,对于爱过他而变了心的女子就想下辣手的处置,或夺其生命,或毁其名誉,如那有名的“某波记”著者所为,而旁人(或男或女)则拍手呼快。让女子有给与及收受爱情之权罢,至少在有教化的青年男女总应当这样想,即使在这半开化的中国社会里,想总当这样想罢。
罗女士的情书我以为并无发表之必要。这容易成为对于死者之侮辱。若是想证明她的曾经爱过金君,或罗女士之多才,反正都不能justify这个无理心中之合理,那么发表有何意义乎?在我们局外人看来,只要死的埋好了,活的医好了,一切合法的办理,这件事就暂时结束,关于他们的情书觉得可以不问,或者可以说没有看的权利,——即使金君许可了,我们总没有得到罗女士的许可。鄙见如此,不知先生以为何如?
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周作人。
12.
北沟沿通信
某某君:
一个月前你写信给我,说蔷薇社周年纪念要出特刊,叫我做一篇文章,我因为其间还有一个月的工夫,觉得总可以偷闲来写,所以也就答应了。但是,现在收稿的日子已到,我还是一个字都没有写,不得不赶紧写一封信给你,报告没有写的缘故,务必要请你原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