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广告发布时长、方式
实践中, 有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如广告播放时间过长, 节目插播广告过于频繁, 在新闻类节目中插播广告, 插播游动字幕广告等, 严重影响了听众、观众正常收听、收看节目, 需要予以规范。鉴于对广告时长、方式的规定较为琐碎、繁杂, 以交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作出具体规定为宜, 本条第三款规定, 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 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同时, 为了便于听众、观众清楚地了解广告时长, 使其既能够在广告期间从事其他活动, 又不至于错过广播、电视节目, 本条第三款还规定, 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 应当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提示。
第十五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 不得作广告。
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 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释义】本条是关于禁止和限制处方药,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作广告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