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这种法律理论体系的结果应当被视为承认个人,但需要有一个附加条件——个人不能拥有那些与共同利益相对立的权利。西方世界的政治史是一部连续的、为保持既得利益而不愿放弃特权的斗争史。起先是贵族反对国王、想要分享特权的斗争,然后是中间阶级反对贵族,最后是农奴和奴隶的斗争,为的是重新划分统治权和谋求机会均等。那些法定的权力、强权、托管是依靠军队、暴力、财富、习俗,乃至于各种幸运而建立起来的,在关于它们的争论中,一个又一个某一时期的“权力”都被证明是对共同利益的伤害,是必须交出来的。那些经常威胁要彻底终止西方文明的所谓革命确实是一种为共同利益而奋斗的革命。尽管有许多挫折和倒退,但它总的说来是在进步。可以相当确定地预测,无论西方社会的仓房里有什么,只有两条道路可供选择:一条是文明的彻底崩溃,回归到族长时代;另一条是通过政治组织、社会组织、教育、自由,使共同利益得以充分实现,而为了实现这项工程,过去已经流了大量的鲜血,耗费了大量的财富。
西方世界的革命迄今为止都是为了对付连续不断的危机,其结果总是少数人的特权终止,多数人得到相应的权利。在达到我们与共同利益相关的法理的基础之前,从逻辑上来说,这个运动不会有停止点。甚至连个人财产权也只有与社会的共同利益相联系才能被合法地保护。而这个理论长期以来是由我们占主导地位的法律的存在来标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