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对绝对义务承担绝对责任,要实现—或试验—他对上帝的信仰,他就当在实际上背着杀人犯的骂名,因为他接受了杀害。概括和抽象地说,义务、责任和当然的绝对必定要求我们违背伦理的义务,但在违背的同时,我们继续从属于并承认伦理。冲突和悖论在同一时刻内起作用。这两种义务必定互相矛盾,其中一种会从属于(根植于,潜伏于)另一种内。亚伯拉罕负起绝对责任去牺牲他的儿子,去牺牲伦理,但为了牺牲的发生,伦理应该保持它的所有价值;对儿子的爱不应有什么折扣,人的义务秩序应该继续使它的权利有效。
关于以撒牺牲的叙述可以读解为对悖论的叙述,这悖论带有义务的概念或绝对的责任。这概念将我们与绝对的他者,与名为上帝的他者的绝对个体性发生了(非关联性的并在双重秘密意义上的)关系。不管我们信还是不信《圣经》的叙述,不管我们把它当真还是当假,不管我们怀疑它还是改变它,这叙述都有一个道德问题,甚至我们把它当作寓言读也是这样(将它读做寓言,这仍是使它迷失在哲学或诗的普遍性中;是将它与历史的事件性脱离)。寓言的道德性欲指出的是道德本身,在那里,给予死亡的恩惠进入了游戏。义务和责任的绝对同时要求我们抛弃,拒绝和超越所有的义务,所有人的责任和法律。它要求我们背叛所有显现在普遍秩序内的东西,所有具有普遍性的显现,显现的本质和秩序本身,甚至本质本身,与在场和显现不可分割的普遍本质。绝对的义务要求我们以不负责的(不守信用的和发伪誓的)方式行事,同时承认、肯定、重新肯定我们所牺牲者,甚至伦理的秩序和人的责任性。一句话,伦理可因义务而被牺牲。这是一种可出于义务而不遵守伦理义务的义务。以义务的名义,以无限义务的名义,以绝对义务的名义,我们当以非伦理的方式、非负责的方式,而不仅仅是伦理的方式和负责的方式来约束自己。这个总是独一无二的名字不是别的,就是作为全然他者的上帝之名,上帝的无名之名,正是作为他者的上帝的这个不能发出声音的名字将我束缚于绝对的和无条件的义务,一种不可比较的和没有商量余地的义务。他者是绝对的异他,是上帝,这他者面对询问,面对他所规定的和要求保守秘密的秩序,永远超越着、隐匿着、缄默着,对爱忌妒着。对于作为牺牲性的责任的绝对责任来说,秘密在此是根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