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 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 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 应当显著标明“ 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 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释义】本条是关于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准则的规定。
一、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 是指利用一定媒介或者形式发布的, 介绍所推销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的广告活动。例如, 介绍药品、医疗器械的名称、适应症(功能主治) 等内容的广告, 介绍医疗服务、医疗机构的名称、诊疗科目的广告等。
二、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的内容1?? 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医疗、药品、医疗器械都是通过作用于人体, 达到预防、诊断、治疗的效果, 这种效果都含有一定的差异性、不确定性。一方面,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自身存在不确定性。药品的作用机理十分复杂, 一般都有一定范围的适应症、适用群体, 也可能产生一定的毒副作用; 有的药品短期效果好, 但长期使用容易产生抗药性或者副作用。医疗器械除了产品本身性能和质量差异外, 使用方法、操作技巧也会影响效果, 使用不当也会引发副作用; 影响医疗服务效果的因素则更多,药品、医疗器械的状况, 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精神状态, 医患关系, 医疗环境等诸多因素都可能影响医疗效果和副作用。另一方面, 使用者存在个体差异。由于不同患者的身体状况、精神状态、经济条件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同样的症状, 不同患者需要的检查水平、药物种类、药物剂量、医疗手段等可能存在差异; 同样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服务用于不同患者身上, 效果和副作用也有所不同。因此,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要充分考虑这种差异性、不确定性。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出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如“包治百病” “药到病除” “根治” “一个疗程见效” “无效退款” “绝对安全” “无任何副作用” 等, 是违反科学规律的, 可能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应当予以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