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强总理地位的同时,《基本法》规定联邦总统是国家最高代表。联邦总统任期五年,不由选民直接选举,而是通过联邦议员和各州代表组成的联邦大会选举产生。于是总统的产生既受制于议会和政党,也受制于各州。总统没有行政权力,其职权包括任免联邦总理、各部部长,签署、颁布法律和法令,解散联邦议院,宣布提前大选,任命使节,签署条约等。不过这都是程序性的、象征性的权力。总统不参加政党活动,可以利用相对超脱的地位和有限的职权施加影响,但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不起关键性作用。总统实际上是个礼仪性的“虚位元首”,也是吸取了历史教训。魏玛宪法设立了一个强势的总统,由选民直接选举,而且权力过大,后来在危机时期对魏玛共和国的颠覆起了重要作用。《基本法》把国家权力的重心置于议会和政府,是要防止强势的总统权力构成对议会和政府权力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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