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皇朝统治各少数民族人民的原则,在边境采取放任政策,只要当地土司能够服从朝令,便听任其作威作福,世世相承,不加干涉;在内地则采取同化政策,例如派遣流官治理;开设道路驿站;选拔土司子弟到国子监读书,从而使其完粮纳税,服从征调,逐步加强统治,最后改建土司为皇朝直接治理的流官州县。
统治西北羌族的办法分两种:一种是用其酋长为卫所长官,世世承袭;一种因其土俗,建立寺院并赐僧侣封号,通过宗教治理当地人民。羌族的力量分化,兵力分散,西边的边防也就没有问题了。现在的西藏和四川西部,当时叫作乌斯藏和朵甘,居民信奉喇嘛教,僧侣兼管政事,明朝继承元朝制度,设立了军事统治机构,并封其长老为国师、法王,令其抚治人民,定期朝贡。又因西边各族人民对茶叶特别爱好,设立茶课司,用茶叶和他们交换马匹,入贡的赏赐也以茶叶和布匹为主。西边各少数民族的酋长、僧侣,为了入贡的赏赐和做买卖的收益,为了保持世代袭官和受封的权利,都认为维持这种关系有好处,相安无事。明朝将近三百年间,西边边防比较平静,没有发生什么大规模的战争。
对蒙古、色目人,继续贯彻北伐檄文中所提出的“愿为臣民者,与中夏之人抚养无异”的政策,蒙古、色目的官吏和汉人同样进用,在朝廷有做到尚书、侍郎的,在地方做知府、知县、临民办事的。在军队里就更多了,甚至在亲军中也有蒙古军队和军官。由朝廷编置勘合(有骑缝印的执照),赐予汉人姓名,和汉人一无分别。婚姻法令方面,准许和汉人通婚,务要两厢情愿,如汉人不愿,许其同族自相嫁娶。这样,这些居住内地的蒙古、色目人,经过几代,都同化了,其中有几十家军人世家,好几代都做将军,立了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