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新用人单位招用负有对原用人单位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后,使用了该劳动者泄露的属于其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并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6条的规定,该员工和新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此情况下,企业可以该劳动者及其新用人单位共同作为被申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在与员工签订有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况下,企业会面临一个民法保护与劳动法保护的选择问题。如果企业选择以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就不用经过劳动仲裁手续,但需要对案件事实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举证;如果选择以违约行为提起诉讼,因为保密约定属于劳动合同的范畴,因此需要先行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所以,企业在采取法律手段之前,一定要根据不同的案情选择最便捷和成本最低的方式进行维权。
(三)行政保护是屏障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是为商业秘密提供行政保护的法律依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则是查处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的执法机关,既可以主动对发现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查处,也可以根据受害人的举报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