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拧孩子的胳膊是为了造成疼痛。因此,当孩子喊“不要拧,很痛”时,他的反抗与你的意图恰好完全相反。他央求你停下来的原因正好是你想要继续的原因。因为如果不痛的话你可能会更加使劲,或者拧他的另一条胳膊。在有些情况下(例如,合理的惩罚或者斥责),疼痛并不是本质意义上的恶,但它不包含受害者是无辜的情况。你是在直接而根本地抵制你的目标所固有的规范力量,因为你的行为正是被制造疼痛所指引。在我看来,这是道义论限制的现象学之大胆。我们之所以特别感到故意行恶是不正当的,哪怕它有好的结果伴随,那是因为它是对人们的目标的内在价值的轻率对抗。
我讨论了一个简单个例,但是自然会有各种难题。其中一个难题就是可能有某个人自愿承受痛苦或损失,这或许是为他自己的利益,或许是为了别的一些对他很重要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你所追求的特殊恶被道义论的更大的目的所取消了。因此,我们受道义论的限制而不去追求的恶是受害者眼里的恶,而不只是一件特别的坏事情,并且出于对道义论限制的考虑,每个个体都有较大权力决定什么将被看成是对他人的伤害。[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