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作为中国东省铁路,令华俄银行承办;
二、约计需费六千万两,由银行借四千万两,中国助五百万两;该公司于路成运价内每年报效二十五万两,可先提五百万两;三、批准合同日起,限十二个月开工,六年竣工;四、由中国政府派要员总办。
四月十一日,李鸿章收到电旨:俄“所拟约稿均已阅悉,惟末两条皆可省去。着李鸿章转达俄廷,即将四条定立密约。尚(倘)中国西南水陆有事,俄国如何援助之处,亦应于约内叙明,以期周密”。第二天,李鸿章根据电旨再与罗拔诺夫、微德谈判,俄方表示:“省去末两条的问题,
第五条尚可商改,第六条一字不能改动,否则此约即作罢论。日本有事,可商办援助,英国、法国启衅,不便明帮,牵动欧亚大局。”关于接路,应订两个合同:
一、五百万两与华俄银行伙开,不做接路资本。
二、承办东省铁路。
李鸿章电告总理衙门,称“时促事烦,求及早请旨电复遵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