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法令之书则简长三尺
《左传·定九年》:“郑驷颛杀邓析而用其《竹刑》。”杜注:“析私造刑书,书于竹简,故曰竹刑。”而不言其尺寸。《汉书·杜周传》:“君为天下决平,不循三尺法。”孟康曰:“以三尺竹简,书法律也。”又,《朱博传》:“廷尉治郡断狱以来且二十年,亦独耳剽日久,三尺律令,人事出其中。”是汉时刑书竹简,长皆三尺,比寻常书长六寸也。
后汉始有纸
《后汉·蔡伦传》:“自古书契多编以竹简,其用缣帛者谓之为纸。缣贵而简重,并不便于人。伦乃造意,用树肤、麻头及敝布、鱼网以为纸。”纸之创造始于此。然东汉至魏,仍兼用竹简。《魏书·张既传》注引《魏略》曰:“常畜好刀笔及版奏。”是其证也。
古贫者得书难,常写于门墙、衣服及股上
《拾遗记》:“苏秦、张仪,同志好学,遇见坟、典,行路无所题记,以墨书掌及股里,夜还而写之。析竹为简,剥树皮编以为书帙。”又,“贾逵家贫,削庭中桑皮以为牒,或题于扉屏。”又,“任末观书合意者,题其衣裳,门徒更以净衣易之。河洛秘奥,非正籍所载,皆注记于柱壁及园林树木;好学者来辄写之。”是可证古时纸固少,即竹简,贫者亦不易办,故任处写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