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种形式各有利弊,授权授责,被授权者有责任,就有压力,就会有正确运用权力的责任感,可以防止其滥用所授予的权力;但也给被授权者在行使决策权进行创造性活动带来巨大的压力与精神负担,由于惧怕自己的失误会给组织带来危害,影响自己的前途,因而不能充分行使其被授予的权力,最终影响了工作的效能。
而授权留责,一方面可以使被授权者增强对管理者的信赖感,工作更放心、更放手;在决策责任面前,管理者要多承担责任,坚持推功揽过的原则,有利于激发下属的主动性、创造性,有利于较好地树立领导者的崇高权威。
一般说来,为了锻炼培养干部、接班人,为了处理突发的危机事件而进行的授权,宜采取授权留责的形式;而其他情况下的授权以授权授责为宜。但是,这只是大致的划分,无论采取何种形式,授权活动在性质上是管理行为,出现任何责任后果,管理者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是责任的主要承担者。
4.权责对等原则
职权是执行任务时的自决权,职责是完成任务的义务,因此,职权应该与职责相符。在实践中要避免出现有权无责或权责失当的现象。在实际工作中,下级人员总是希望增加他们的职权,而同时减少他们的职责;上级人员则要求下级人员多承担职责,但又不愿意给以必要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