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X是善的”,这句话实际上意指(部分和偶然地)它引导我们得出的结论,还是不过仅仅在提示着[8]这种结论呢?也许它只是提示这种结论,因为推论在很大程度上依赖着我们关于说话者心理习惯的知识。我们对琼斯的信念依赖于我们对史密斯太太过去的了解;我们对玛丽的信念依赖于我们对于该教士为人情况的了解。但这并不是答案。问题不在于我们是否应用自己关于说者心理的知识,而在于我们如何应用这种知识。假定每一个说者都在多少不同的意义上使用“善(好)”这个术语,那么我们还能确定它是在什么意义上被使用的吗?而且在这样做了以后。仅根据对所说的“善(好)”含义的分析,我们就一定能得出相应的结论(不管是关于财富还是纯洁)吗?或者,如果我们假定“善(好)”的描述意义只是指说者的赞许,并运用我们关于他心理特征的知识,就能确定他常常会赞许哪一类事情吗?简言之,我们利用自己关于说者的特殊知识,是在决定说者语词的意义之前,还是在此之后?
答案似乎将取决于“善(好)”被用于各种情境时实际上所具有的确切含义。这是一个有助于解决问题的开端,但也会带来误解。实际上,“善”并没有确切的定义,它的使用总是含糊不清的。上述问题预先假定了“善”意指的东西与“善”提示的东西不同,但这种不同,就其精确性而言,是日常语言所无法达到的。这是该术语描述倾向之间的差别,其中一个受到语言规则的保护,另一个却没有受到这种保护。关于科学或数学的严谨的讨论,是利用相互关联的各组定义或形式公理进行的,在这种讨论中要进行上述区分,当然很容易。但在日常生活不那么严谨的谈话中,很多规则并没有制定出来,也没有为人们的语言习惯完全证实。即使有一些偶尔制定出来的规则,也并非总是为人们所遵守。当然,有些规则总能得到遵循。例如,不管“善”还有哪些含义,但它既不是“坏”,也不是“中性”的。但许多其他的规则还仅仅是一种可能性。如果一条规则引起了人们的特别注意,他们就可能为了特定的目的而接受它——虽然通常只是暂时的。除非大量规则得到了永久性的确立,我们区分描述意义和提示意义的任务就不可能很好地完成。当规则处于被普遍接受的过程时,有一个很长时期,我们既可以接受它,也可以反对它,两种做法都不违反语言习惯。我们的决定可以解决由自己的用法所产生的问题,也可以确定哪些以后可以称之为术语的描述意义,哪些则应叫做它的提示意义,但我们的最终产品与原材料绝不是一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