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差人员点堠,敢有需受分银粒米,与墩军所得之罪一体均治。虽素亲信,并不轻减。
—、差阅人员不亲逐墩到上,却乃在於总路拘查,或托人代查,及到墩而又点查不明者,一体捆打,沿墩示众。
—、差查人员到墩,先数军足五名,即看种火之处火种有无;次看火箭收拾药线可否;次看大小铳装收何如;次看十二幅大旗有无损坏;次看大旗杆坚直何如;次看烽火草屋三架柴草,有无雨湿漏坏,有无损用、致欠原数;次看水缸有无水;次看米鲞见存用过数目;次看碗碟、睡卧处所,是否在墩宿歇。
—、遇警之时,但经放过军器、草屋,不许过三日,即要补完,违者治以缺欠法条。
墩军守嘹之法
—、墩军每风汛时月,如三、四、五、六,尽数在墩,不准以取米粮破调。正、二、七、八、九、十、十一、十二月,准以一名专运薪米;每二名为一班,分为二班,每半月一更赴墩。
—、官府经过,止可击锣,放小手铳一个,不许擅卓大小白旗、灯笼、烽火等项,以疑邻墩。违者,以妄报声息,军法重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