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一次假设我对你说,“这是你的义务,即在义务的意义上从事行动A”;这意味着“这是你的义务,即在从事行动A是你的义务的意义上从事行动A”。于是,我认为出于某种动机而行动就是你的义务,然而,我却可以想象假设在这种情况中,你也将行动,即在与动机无关的情况下去做某事也是你的义务,换言之,这种情况也就是我认为是错了的行动,因为我自相矛盾了。
这里惟一能得到的结论是,我们的义务只是去做某些特定的事情,而不是出于义务感去做。[2]
上面两个论证[(1)和(2)]中的后一论证,不能用来反驳那种认为我们的义务是出于某种动机而不是出于义务感而行动的主张;因为义务感是导致上述无穷修改序列的惟一动因。但第一个论证本身似乎足够反斥所有主张一切动机都是包括义务内容的理论。而且,虽然第二个论证不能反驳那种我们应当出于其他动机而行动的观点,但既主张我们应当出于其他动机而行动,却又主张我们从来不是出于义务这一最为高尚的动机而行动很可能导致悖论。[3]
现在,让我们回到刚才摩尔教授所指出的我们在理解某种术语定义行为时可能产生的三种含义。[4]迄今为止,关于“正当”,我们所采用的立场包含着其中的前两种理解中的某些东西。我以为,在与“这是我的义务”同义(但仍存在着早已被指出的那种微小差别)[5]而与“善”相区别的意义上使用“正当”,这与大部分人(如果说不是所有人的话)在使用该词时通常所指的含义是相符合的。然而,我不能断言,他们一直都在这种意义上使用“正当”一词,因此在某种程度上,我采纳摩尔所作区分中的第一种含义,并仅仅在这种含义上来表达我使用“正当”时所指的意思。而且,以上这种做法是被一种明显的混乱证明为合理的,这种混乱是由于“正当行为”这一短语的含混使用而被引入到伦理学中的;这种含混使用是,“正当行为”有时被当作一种事物状态的特殊变化的行动实施而与其动机无关,而有时又被当作基于某种诸如义务感或仁爱感等特定动机的行动实施。我将进一步指出,如果我们把已经完成的“行为(act)”看作变化的实施,而把正在进行的“行动(action)”看作出于某种特定动机的变化之当下实施,那么事情就会变得更加清楚。于是,我们所讨论的将是一种正当的行为而不是一种正当行动,是一种善的行动而不是善的行为。可以补充的是,正在进行中的一种正当行动可能是一种恶的行为,而正在进行中的一种不当行动也可能是一种善的行为;因为“正当”和“不当”完全是指一件被做的事,“善”和“恶”则完全是指人们行动所依据的动机。严格坚持这种区分,将有助于消除我们道德观念中的某些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