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一个人的感觉经验是为他自身所私有,因为每一个感觉经验都包括一个属于他的身体而不属于其他人的有机感觉内容,这个事实,似乎完全与他具有充足的理由相信其他人存在相符合。因为,如果他准备避免形而上学,他就必须用某些感觉内容的实在出现和假设出现来给其他人的存在下定义。那么,必要的一些感觉内容在他的感觉过程中出现,就给予他一个充足的理由相信除他自身以外还有其他的有意识的东西存在。因此,我们看到,“我们关于其他人的知识”的哲学问题,就不是用论证去肯定完全不能观察到的东西的存在的不能解决的和确实虚构的问题,而只是指出经验地证实某一类型的假设的方式问题。[11]
最后,必须说清楚,我们的现象论不仅与我们每一个人有充足理由相信有许多与他自身同类的有意识的东西存在这个事实相符,而且也与我们每一个人有充足理由相信这些有意识的东西相互联系并与他联系,而且居住于一个共同的世界之中这个事实相符。因为,乍然一看,一切综合命题归根到底涉及感觉内容这个观点,同没有感觉内容能够属于一个以上的人的感觉过程这个观点结合起来,似乎就意味着没有一个人能够具有任何充足理由去相信一个综合命题对任何其他人来说,也像对他自己一样,具有同样的字面意义。即是说,可以认为,如果每个人的经验为他自己所私有,那么,就没有人有充足理由相信任何其他人的经验与他自己的经验具有同样的性质,因此,就没有人有充足理由去相信他所了解的论及他自己的感觉经验内容的那些命题,曾经以同样的方式被任何其他人所了解。[12]但是这种推理将是谬误的。从每一个人的经验为他自身所私有并不能必然推论出没有一个人曾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他人的经验与他自己的经验具有同样的性质。因为,我们确定两个人的感觉经验性质上的同一与差异是依据这些感觉经验对经验检验的反应的相似与不相似。例如,决定两个人是不是有同样的色觉,我们就去观察他们在遇到一切有色空间时是否以同样的方式加以分类;并且,当我们说一个人是色盲,我们所断定的是他给某些有色空间分类与多数人所进行的分类方式是不同的。这一点可能被诘难,两个人以同样的方式把有色空间分类,只证明他们的颜色世界具有同类的结构,而不是具有同样的内容;另一个人可能是在完全不同的色觉的基础上赞成我所作出的关于颜色的每一个命题,虽然由于这种差异是系统的,我们之中没有哪一个人能够在任何情况下发现这种差异。但是对这种诘难的回答是,我们每一个人都必须依据他自己所能观察到的东西来给其他人的感觉经验内容下定义。如果他把其他人的经验看作主要是不能观察到的东西,这些东西的性质必须想办法从主体的可知觉的行为中推论出来,那么,正如我们已见到的,甚至那个关于其他有意识的东西存在的命题,对他也变成一个形而上学的假设了。因此,把人的感觉的结构与内容划分开来,——如像对别人的观察来说,只有结构才是可以接触到的,而内容则是不可接触到的,这样划分是错误的。因为,如果其他人的感觉的内容对我的观察来说确实是不可接触到的,那么,关于其他人的感觉的内容,我就什么都不能说了。但是事实上,有关其他人的感觉的内容,我的确作了有意义的陈述;并且,我之所以作出这种陈述,乃是因为我依据我自己能够观察到的东西给其他人的感觉的内容下定义,也给其他人的感觉内容之间的相互关系下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