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村干部方面,除了村委会和村党支部中的有关法定岗位人员需要慎重对待(因为涉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一些基本的政策问题),不宜简单转化进入农村社区社会工作人员队伍行列之外,其他人员也都可以整合进农村社区社会工作岗位当中。至于农村社区中的志愿者队伍,也应提供条件和机会,鼓励其在一定前提下转化进入相关农村社区社会工作岗位中,这对于发挥他们的巨大热情和能量,促使农村社区建设成为村民主体参与的一项事业,具有深远意义。一些地方的实践表明,将农村社区中的志愿者逐渐培养成比较专门的社区工作人员,既是可能的也是有利的。对此应有更重要的关注。
对于一部分地方存在的NGO工作人员,则可以有两种办法来对待。一种情况是其中一部分可以自愿选择在符合相关条件下进入政府举办的农村社区社会工作机构中担任有关岗位工作人员;另一种情况是政府通过委托和购买服务等方式,将某些农村社区社会服务机构整体交由符合资格的相关NGO机构运作,从而实现将这些工作人员纳入农村社区社会工作岗位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