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市民社会”范畴被具体运用于近代中国研究,主要集中于社会如何从传统国家手中分享一部分权利,以及国家让渡自身权利所能达致的限度和范围。但是,仔细检视以上学者的观点、他们所引用的证据与资料,以及构设的国家—社会互动框架的真正含义,均与哈贝马斯所定义的“公共是作为恰巧与政府对峙的公共舆论的一部分而出现的”这个“公共领域”的一般特征相距甚远。[35]也许,这种与原初理论的相异性可以作为解释中国历史个案的变通途径,但也同时蕴藏着摧毁预设之理论合理性的危险。
三、“韦伯式圈套”与中国城市史研究
1984年,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的历史学家罗威廉(William T.Rowe)教授发表了城市史研究的专著:《汉口:1786—1889年中国城市中的商业与社会》。在导言中,罗威廉教授指出,尽管中国社会史研究领域中涌现出了诸如Rhoads Murphey的上海史研究路径、Lieberthal探讨天津史的著作,但基本的阐释取向与分析方式是片断和零碎的,对中国城市复杂的社会和制度的把握尚未达于Geertz之于印度城市、Laidus之于中世纪穆斯林城市的整体水平。汉口研究将力求提供一个较完整的中国城市分析图景。不言而喻的是,建构一个新框架的前提必然使罗威廉面临着对以往城市研究范式的批判与择取。罗威廉显然已自觉意识到了这一点,于是他在开篇就着意把破除所谓的“韦伯神话”作为其汉口研究中的核心论域。因为在韦伯看来,中国城市的发展只不过为西方城市从传统的(traditional)向理性的(rational)结构转变提供了一个对应物和价值参照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