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如我所述,这些原则主要适用于社会的基本结构。它们要支配权利与义务的分派,调节社会和经济利益的分配。正如这些原则的公式所暗示的,这些原则预先假定了社会结构能够划分为两个大致明确的部分,第一个原则用于第一个部分,第二个原则用于第二个部分。它们区别开社会体系中这样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确定与保障公民的平等自由的方面;另一方面是指定与建立社会及经济不平等的方面。大致说来,公民的基本自由有政治上的自由(选举和被选举担任公职的权利)及言论和集会自由;良心的自由和思想的自由;个人的自由和保障个人财产的权利;依法不受任意逮捕和剥夺财产的自由。按照第一个原则,这些自由都要求是一律平等的,因为一个正义社会中的公民拥有同样的基本权利。
第二个原则大致适用于收入和财富的分配,以及对那些利用权力、责任方面的不相等或权力链条上的差距的组织机构的设计。虽然财富和收入的分配无法做到平等,但它必须合乎每个人的利益,同时,权力地位和领导性职务也必须是所有人都能进入的。人们通过坚持地位开放而运用第二个原则,同时又在这一条件的约束下,来安排社会的与经济的不平等,以便使每个人都获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