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社会有机体范畴的内涵
长期以来,理论界把马克思的社会有机体理论定格为社会经济形态或社会形态理论。然而,对马克思社会有机体理论的反思却使我得知,这是一个误解。为了把握马克思的社会有机体方法,首先就要正确理解马克思的社会有机体范畴及其与社会经济形态、社会形态范畴的关系。
在马克思主义史上,列宁首先明确地把“社会机体”等同于“社会经济形态”。在《什么是“人民之友”以及他们如何攻击社会民主党人?》一书中,列宁“把社会经济形态看作特殊的社会机体”,并一再强调:马克思是从经济生活规律的角度揭示“资本主义的经济组织”“这个社会机体的产生、生存、发展和死亡以及这一机体为另一更高的机体所代替的特殊规律(历史规律)”[2]。列宁当时强调“社会机体”就是“社会经济形态”,其目的在于批判米海洛夫斯基的唯心主义历史观,捍卫马克思的唯物主义历史观。然而,这样一来,也留下了理论上的缺陷:从逻辑上看,社会经济形态当然也是一种社会机体,但并不能由此得出社会有机体就是社会经济形态,社会经济形态只是社会机体的唯物主义基础,二者不能等同;从方法论上看,把社会机体等同于社会经济形态,实际上是把整体归于部分,这与马克思多层次、多角度的社会机体分析法具有较大的差别。实际上,在马克思那里,社会经济形态、社会形态、社会有机体这三个范畴既有联系又有重要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