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我作出某种行为,却说我本来可以做另一种行为。我的意思是做另一行为并不违背自然律,也与我大脑的状态——它处于特定可能状态的范围中——没有矛盾。说滚落的石头会砸着我的同伴,也就是说如果当初的情况(我介入它的方式和时间)有一点点不同,石头就会砸着我的同伴。如果瓷盘掉在地上而没有碎,我会说它本来可能要碎的——如果最初的情况稍有不同,它就会碎。如果一个铝盘掉在地上,我会说,“它不仅没碎,而且不可能碎,虽然我把它扔到地上,它还是不会碎。”
不过,坎贝尔却试图既保持自然律不变,又保持最初情况不变。如果这是环境预设,则我和石头都别无选择。这难不住决定论者,因为他或她会说,当我们在实际重要的情形中使用“本来会做别的”这一表达时,这种预设不是与之相关的预设。如果最初情形中已包括了被发觉的危险和可能,盗窃狂仍然要偷,在此意义上可以说这个盗窃狂不可能去做偷窃以外的事。与此相对,一般的小偷如果被发现的危险和可能性大,他们就不会去偷。而且,有时我们会说,“我本来会做别的”意味着“如果我想做我就会做别的。”在此,重要的变化了的最初情况中包含着我的欲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