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十六国与北魏对察举制的采用
十六国北朝时期,各少数民族政权在建立之后,大都在不同程度上开始接受汉式官僚制度,如设置汉式的官位爵名,采用汉式的行政体制,利用汉式的方法——如礼仪刑律进行统治等。特别是在吸收了汉人参加政权之后,这一过程往往就大为加速了。在选官制度上亦是如此。当少数民族政权企图招揽汉族士大夫为之服务之时,他们对在两汉魏晋已有几百年传统的察举选官制度加以利用,是非常自然的。十六国政权之中,相当一部分都曾采用过这种制度,试述如下。
第一,前赵。《晋书·刘曜载记》:“武功豕生犬,上邦马生牛,及诸妖变不可胜记。曜命其公卿各举博识直言之士一人,司空刘均举参军台产。曜亲临东堂,遣中黄门策问之。产极言其故,曜览而嘉之,引见东堂,访以政事。产流涕歔欷,具陈灾变之祸、政化之阙,辞旨谅直。曜改容礼之,即拜博士祭酒、谏议大夫,领太史令。”这是袭用了汉代因灾变而察举贤良直言对策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