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是,马克思试图在实践之中,在与意识形态、阶级和社会关系的关联中为语言定位。语言很重要,但是并非凭借自身而成为决定性的因素。我们不妨先回过头来简单讨论一下商品。在某种意义上,每一件商品都是一个符号:作为交换价值,它只是为了生产它所耗费的人类劳动的外在的、可见的符号。然而,“当人们把物在一定的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取得的社会性质,或者说,把劳动的社会规定在一定的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取得的物质性质说成是单纯的符号时,他们就把这些性质说成是人随意思考的产物”[8]。
任何商品都是一个符号,这个在19世纪广受欢迎的观点乃是意识形态的;对于社会关系所采取的这个令人迷惑的形式来说,这不是一个概念性的、科学的解释。在分析语言和其他形式(即商品)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分离出它们的形式特征,但绝不能将这个形式与它的其他方面分开——内容、发展、历史、社会关系和实践。
为了更好地理解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概念,我们可以将之与涂尔干学派的“集体表象”相比较。从某种意义上说,任何意识形态都是一种“集体表象”,但对涂尔干而言,社会是一个抽象的实体,而在马克思看来,它是不同群体和个人之间互动的结果。因此,特定的意识形态,并不是一个社会整体的特征;它产生于在社会框架之内做出的个人创造,在这个框架内,群体,无论是阶层还是阶级,都为维护自身和获取统治权而斗争。此外,意识形态并非从外部影响个人的精神,因为它并不外在于个人的现实生活。意识形态利用现实生活的语言,因此就不是社会在个人身上施加强制性压力的工具(按照涂尔干的社会学)。如果武力是由同一个意识形态辩护的,那么那些利用意识形态的人会毫不犹豫地去求助于武力,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便有了由现存权力执行的野蛮的强制。然而,这样的意识形态作为说服工具,指导着个人并给予他们以意义的观念。从外部看,意识形态似乎是自给自足的合理性体系;从内部看,它们意味着信仰、坚定的信念,以及一贯性。在对特定意识形态宣誓忠诚的过程中,个人相信他正在实现自身。实际的事实却是,他没有实现自身,他失去了自身,他被异化了,尽管这一切对他而言并不是显而易见的;当这些变得显而易见的时候,通常都太晚了。因此,意识形态将某种义务强加于个人,但是这里所说的义务都是被自愿地接受的。意识形态强制实行的惩罚是相关的个体所期望和要求的。因此,意识形态的权力与涂尔干的“集体表象”的权力是大异其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