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教育的性质决定了它所要完成的任务在于:教育国民自觉地或不自觉地,直接地或间接地服务于道德国家的理想,也就是使由国民组成的现有立法国家越来越接近于道德集体这一无限遥远的理想。这一遥远的理想即是这样一种状态,在全体国民组成的国家集体中,国家的法律制度将被自觉遵守,而不再需要任何强制的措施。而这一理想的实现主要凭借科学的国民教育的推行,即“通过正确的建校,建立学校各种学生联合组织、劳动场所和采取正确的劳作方法,教育学生为集体服务,习惯于尽义务,在自愿参与、服从、相互关照以及自愿奉献和重视道德勇气的情况下,从道义上促进这一集体的发展”[47]。
国民教育任务的完成最终要通过向学生传授经过精心选择、科学编排的教育内容来实现。凯兴斯泰坦提出了四大类教育内容。
第一,为使学生更好地进入职业社会承担国家所赋予的使命,进行公民权利与义务教育。
关于小学公民义务与权利的教学任务,必须使孩子懂得下述问题:
①集体通过公共福利给我们提供了些什么?
②对于集体的每一个成员来说,由此产生了哪些义务?
③据此,集体与其全体成员的道德关系中,存在着哪些相互的影响和作用?
④什么叫集体的公民,如家庭、学校、地方、国家集体的公民?公民可以提出哪些要求?他们必须对哪些要求感到满足,以及他们必须全力地保护哪些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