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基于侵权行为法关于免责事由的规定,对学校事故中的免责事由作了规定,对于下列情况下发生的学校事故,如果学校已经履行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即不承担责任:(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4)学生自杀、自伤的;(5)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6)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三、学校事故的防范
学校对学生和学校事务的管理,是基于学校法定的职责。学生的入学,并不必然形成学校与学生的监护关系,也不必然承担无过错责任。当学生在学校或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后,应视具体的法律关系,确定学校承担事故责任的原则。学校事故发生的原因很多,其中主要是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上的过错,以及学生本人乃至家长的过错。杜绝或减少学校事故的发生,一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国家的教育政策法规,严格执行教育政策法规;另一方面学校自身也需要建章立制,明确和认真落实学校、教职工和管理人员的各自职责,将学校事故的发生降至最低。[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