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1]《命令的符号学特性》,载《科学哲学》,(1945)xii,302页。
[2]见拙文《祈使句》,载《心灵》,lviii(1949),21页。在这里,我使用了该文中的一些材料。
[3]请特别参见《语言、真理与逻辑》,2版,108~109页。另见《论道德判断的分析》,见《哲学论文集》,231页以后,这是一篇稍后的而又更有分量的阐述。
[4]例如,我们可以参见C.L.斯蒂文森的《伦理学与语言》一书。
[5]《哲学与逻辑句法》,24页。
[6]《语言、真理与逻辑》,2版,108页。
[7]参见《伦理学与语言》,特别是21页。
[8]关于这一问题,我有更详细的论述。见拙作《论意志自由》,载《亚里士多德联合会会刊》(增刊),卷xxv(1951),201页。在本节和第10.3节中,我援引了该文中的某些材料。
[9]参见C.L.斯蒂文森:《伦理学与语言》,第十一章。
[10]罗素和怀特海的《数学原理》,i~9。
[11]关于“承认”和“确定”这些类似概念的一些有趣评论,可见P.F.斯特劳逊的《论真理》一文,载《分析》杂志,第ix期(1948—1949),83页;《亚里士多德联合会会刊》(增刊),卷xxiv(1950),12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