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义务导向的教师发展观将幼儿园教师视为满足社会需求的个体和标准引领下的被动执行者。对幼儿园教师权利保障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使得教育管理者和社会容易忽视幼儿园教师合理的职业权利,片面强调幼儿园教师应履行的义务和责任。标准和督导评估的发展模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幼儿园教师队伍的质量,但也增加了教师的职业压力,降低了幼儿园教师职业的吸引力,打击了幼儿园教师从事教育工作的积极性,同时也束缚了幼儿园教师的教学实践自主性,幼儿园教师在教育活动中无法放开手脚,影响了教育的效果和学前教育质量的提升。
2.幼儿园教师的“权利关注”:2000年至今
21世纪以来,伴随着教师专业发展研究重心从“外”向“内”的转移[63],保障教师权利逐渐成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中的重要议题。人们发现如果想要教育改革真正有效,那么教师就必须真正成为决策制定的参与者,因为教师才是学校变革的主导力量。为了实现幼儿园教师的发展和学前教育质量的提升,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必须从对幼儿园教师的义务关注走向权利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