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行动当事人本人的幸福相关的行动,有两种类型。第一类行动是该当事人所做的事情,是他为促进或维护其幸福而采取的措施。这些行动是因果地与其幸福相关联的。第二类行动是当事人所做或所实践的这样一类事情,他做它们是因为它们自身的缘故,他把它们本身作为目标,也就是说,仅仅因为他想做或喜欢做这些事情,而没有任何其他的原因。使一个人感到高兴的行动,可能称为他的幸福的构件,或者他的幸福的“部分”。
可能发生的是,作为一个人的幸福构件的行动,也在因果上影响他的幸福。它可能从正面影响其幸福,但也可能从反面影响其幸福。例如:一个人非常喜欢玩各种各样的游戏。他成天玩游戏,从这些游戏中获取快乐。他在这样做时,很可能忽视了自己的教育和社会责任,也许还忽视了自己的健康状况。所以,作为幸福构件的那件同样的事情,在当事人沉迷其中时,其结果却可能是在他的头顶累积起不幸的阴云。这种可能性导致了那些较重要的复杂情形,它们与一个人自己的下述行动相关联;一般而言,这些行动是当事人幸福和福利的调节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