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论国家在教育发展中的作用
在国家和教育的关系上,涂尔干时代的人们有着不同的观点。有的人认为,教育主要是家庭和私人的事务,国家应尽可能地少加干预;有的人认为,国家在教育事务中只能充当家庭的助手和替代者的作用,也就是说,当家庭不能履行其教育义务时,国家才能承担教育的义务;还有的人认为,国家仅具有为家庭提供使用学校的权利,而不应采取任何行动使年青一代具有某种倾向。
涂尔干的观点则不同。他认为,从社会方面来说,国家办理教育应该受到欢迎。他说:“教育首先具有一种集体功能,如果教育的目的是使儿童适应他将生活在其中的社会环境,那么社会就不可能不关心这样一种程序。”从国家方面来说,“自从教育是一种基本的社会功能起,国家就不能不关心教育”[85]。当然,国家关心教育并不意味着国家必须垄断教育。在涂尔干看来,国家在教育发展方面的作用主要有四个方面:第一,提出一些办学原则,要求所有的学校遵守这些原则,例如,尊重理性、尊重科学、尊重思想与情感等原则。涂尔干认为,这些原则都是民主道德的基础,“国家的角色就在于,得出这些基本原则,让人在它的学校里传授这些基本原则,防止任何一个地方的儿童不知道这些基本原则”[86]。第二,由国家直接办理一些学校,承担办学的责任。第三,监督其他非国家开办的学校。第四,认定教师的资格。总之,“要一劳永逸地限定国家应进行哪些干预,这可能相当不容易,但国家干预原则是无可争议的。没有一所学校可以宣称自己有权利完全自由地进行反社会的教育”[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