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需要讨论一下家长式统治的问题,因为在平等自由的论证中,家长式统治经常被提到,并且它关系到一种较小的自由。在原初状态中,各方假设自己在社会中是有理性的,是有能力处理各种事务的。他们不承认任何对自己的义务,因为就追求他们的善而言这是不必要的。但是只要理想观念一被选择,他们就要确保自己不因这样一些可能性而蒙受损害:即他们的力量是尚未发展的,不能合理地推进他们的利益,例如儿童的情形;或者由于某些不幸和偶然事件,他们不能为自己的利益做出决定,例如那些脑子受到严重伤害或精神紊乱的人。他们通过同意一种刑罚体系(这给他们一个很大的压力来避免愚蠢的行为)和接受某些课税(这用来避免那些会带来不幸后果的轻率行为)来保护自己不受自己的不合理倾向的支配,这对他们来说也是合理的。对于这些情形,各方采纳这样的原则,这种原则规定什么时候其他人有权代表他们行动,而且必要的话,什么时候可以不理睬他们当时的愿望;他们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他们认识到他们合理地追求他们自己利益的能力有时可能失败或者完全缺少这种能力。[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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