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定义项的意义与定义项的意义相同,但被描绘的符号与描绘的符号二者意义却有不同。当符号Y对符号X的意义进行描绘时,X的意义是Y所指的对象,而不是Y的(心理)意义。因此,当“善”被描绘时,它的情感意义并没有被定义。但这并不妨碍人们进行伦理学的分析,正像它并不妨碍人们编纂词典一样。
既然术语的情感意义具有倾向性,那么它的心理效果就会伴随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善”显然就是如此。在很多情况下,这个术语只不过标示着态度由分歧达到了一致。如果某种相关的讨论被证明是必要的,那么,“善”这个术语所起的作用不过是为这种讨论作准备。在另一些时候,其效果具有强烈的劝告色彩;甚至还有一些时候,如用于讽刺,或以让人联想到“伪善”的声调说出时,它常常会引起相反的情感效果。这些观察虽然并不深入,但已足以表明不能用简单的方式讨论伦理学的情感方面。然而,现在我们需要理解的,只是需加以研究的问题究竟属于哪一类型。对伦理术语的特征进行描述,必须经常借助例子来逐步进行。我们将在下面几页含蓄地讨论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