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诉诸理性,如果它是被理解为纯粹是指逻辑推演,那完全是一种误解。历史地看,理性总是与权威、规定、启示或者专制相对,并被当作制度的正当性证明的基础。在此语境下,“理性”意味着基于理性的论证,该论证原则上是从对所有人开放并被接受的前提出发的。我们可以在此加个现代注脚,即,这些前提是有理性的、寻求达成自由的、想与他人达成非强制性契约的人们所能接受的。
依理性一致而得到证明的正义理论,我称之为公正正义论。满足其条件的正义原则之所以是公正的,是因为它们顾及了某种平等:所有那些受到影响的人必定能感到他们可以如其所愿,成其所能。因此,正义原则是与任何基于不能使其他人自由接受的某种特权要求相冲突的。这仍然难以解决不平等可能合法化的问题;但它排除了基于诸如高出生率、族类性或者种族的当下优待要求。因为即使你将得益于某原则,该原则将你的肤色(比方说)作为获得优待的基础,你也不能合理地期待这会被那些忍受着因实施这样一种原则所带来的损失的人所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