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B和K成为某一国家总统职务的候选人,而且符合任何一个即将当选者的利益都是理所当然的,但只有一个人能够成功。如果B当选,那么,会符合B的利益,但不符合K的利益,反之亦然。因此,如果杀死K就符合B的利益但不符合K的利益,反之亦然。但由此接着发生的是,B应杀死K,B不这样做就是错的,B杀死K才算尽到了义务。同样,K知道自己被杀符合B的利益,因而预测到B杀死他的意图,应当采取措施挫败B的努力。他不这样做就是错的。他确实制止了B才是尽到了他的义务。接下来,如果K阻止B杀死他,他的行为必定被说成既是错的又不是错的——其所以错是因为阻止了B应该做的,那是B的义务,B不那样做就是错的;而其所以不错是因为阻止B是K应该做的,那是K的义务,K不那样做就是错的。但同一行为(逻辑上)不可能在道德上既是错的又不是错的。因此在像这样的情形中,道德不起作用。
这显然是荒唐的。因为道德就是为了用在这样的情形中,即用于那些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但如果道德观点是自利观点,那就永远不会有对利益冲突的道德解决。然而,在发生利益冲突时,我们总是寻找一个“更高的”观点,一个由此可以使这种冲突得到解决的观点。一贯的利己主义使每个人的私利成为“最高上诉法院”。但通过“道德观点”,我们的意思是指一种观点,它是人们利益发生冲突时所诉求的法庭。因此它不能(逻辑上)等同于自利观点。因而,西季威克错在认为一贯的利己主义是“合法的伦理方法”之一种。他错误地认为,人们需要一种“直觉”才能明白它不是那种正确的道德观点。最高法庭不是可以用那种我们依其能够“明白”小法庭连续审判的方式就可以弄明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