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熙四年(1665年)正月,为了使《逃人法》既注重保护满洲贵族的既得权益,又能适当照顾汉族地主的正当要求,体现严惩讹诈、轻处窝主的精神,开始修订该法。修订后的《逃人法》规定:凡有奸棍借逃行诈行为者,审实后交刑部正法,结伙借逃报仇,诈害良民者,无论旗下或平民百姓,“俱照光棍例治罪”;停止执行窝主处死、刺字及给旗人为奴之例,改为流徙尚阳堡;相关邻右、十家长及地方官“免其流徙”。康熙十一年(1672年)后更规定,有关逃人案件除宁古塔仍由该将军审理外,其余各省由当地督抚审理。由于督抚等地方官大多由汉军旗人或汉人充当,他们比较注意稳定社会秩序,很少大肆株连或重处窝逃行为,因而受到广大汉族地主的欢迎和拥护。
到康熙初年,随着大规模圈地活动的停止,原有《逃人法》的修订,此弊才基本被制止。
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以孔子思想为代表的儒家学说便成为我国封建社会历代王朝所尊崇的正统思想。清太宗皇太极、世祖福临均推行尊孔崇儒的政策,仍按明代嘉靖年间的封号尊称孔子为“至圣先师”。而孝庄皇太后等人则相反,认为“汉俗盛则胡运衰”,因而“辄加禁抑”,他们既不搞尊孔崇儒,更不设经筵日讲。然而康熙帝从治理国家的实际需要出发,坚信儒家学说有裨治道,因而对学习汉族传统文化有着强烈的欲望和浓厚的兴趣,主动向太监张某、林某学习句读经书,了解明代的典章制度和宫廷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