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人们可能会提出异议,认为还有一种价值,即成就。至少在某些情况中应该把所作出的成就作为分配的基础。这固然不错,但我仍然认为成就不能作为我们的基本的分配标准,根据任何可辩护的理由,承认成就是分配的标准必须预先承认我们全都应该得到平等待遇这一普遍概念。
我们在确定如何对待他人方面,当然必须考虑能力和需要。这是善行原则的要求。因为这一原则要求我们关心他人生活的善性,包括满足他们的需要,培养和利用他们的才能。但是,这是否是公正原则的要求呢?更具体地说公正原则是否要求我们按照人们的需要多少来帮助他们,或按照其能力大小来调动他们呢?对人们提出超出他们的能力的要求或指派人们去做和他们的能力不相称的任务,这是错误的,但这是因为“应该”暗含着“能够”。公正要求我们对特殊需要的情况给予照顾。例如,它要求我们对那些有某种缺陷的人给予特殊照顾,因为,只有在这种照顾下,他们才能够获得与其他人一样的生活的平等机会一类的东西。但这是否永远要求我们给予和人们的需要相称的帮助或提出和人们的能力相称的要求呢?如果我们按照甲的需要多少帮助甲而对乙却不是这样,或者如果我们按照丙的能力大小对丙提出要求而对丁却不是这样,那么,我们是否必然就不公正了呢?我认为,主要问题在于我们这么做,是否对甲和乙或丙和丁的生活的善性表示同样的关心。就公正而言,我们是否应该按照人们的需要和能力大小来对待人们,这要看我们这么做对于实现人们能够享有的最好的生活这方面所起的促进作用或者造成的妨碍是否一样。假使按照人们的需要大小来帮助人们,对于同样促进人们的生活的善性是必要的话,那么,只有在这种情形下,不按照这样做才是不公正的,假如根据人们的能力大小向人们提出要求,对于保持人们享有好的生活的机会平等是必要的话,那么,只有在这种情况下,不按照这样做才是不公正的。换句话说,分配公正的基本标准乃是待遇的平等。所以按照公正的要求,应该对残疾人给予特别的照顾,道理就在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