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这些管理制度,也许一方面可以去除因为税额的不确定而对纳税者造成的压制和不便,另一方面,也许可以由此在一个国家普通土地的经营上,引入一种对于全国一般改良和耕作进步大大有利的计划或政策。
如果土地税随地租的变动而变动,那么花费在征收上的费用一定比固定不变时多。这是因为随地设置登记处、随时对地主自耕地进行评价,都需要支出一定的费用。不过,所有的这些费用都非常少,和其他花费在征收上的多而收入有限的赋税相比,就算不上什么了。
反对这种税法的人最主要的借口是,可变土地税会阻碍耕地的改良。因为,如果君主不分摊土地改良的费用,却分享土地改良带来的利润,那么作为地主,是一定不愿意进行土地改良的。然而,这种阻碍也许是可以消除的。如果在地主改良前,允许他和收税官吏一起,根据双方共同选择的一些周围地主和农夫的公平裁定,确定土地的实际价值,然后在一定年限内,根据这种评价征收赋税,让他的改良费用可以得到完全的弥补,那么,他就没有什么理由不愿意进行土地改良了。这种赋税的好处之一就是让君主为了增加自己的收入而关注土地的改良。所以,为了赔偿地主的土地改良费而规定的期限,只要达到赔偿的目的就够了,不应该定得太长。如果地主享有这种利益的时间太长,那么就会影响君主的这种关注。可是,与其把时间定得太短,不如定得稍长一些。因为,就算是促使君主关注农业改良的动力再大,如果损害了地主改良土地的动力,也是徒劳。君主的关注,最多只能在非常广泛、一般的考虑上,看怎么才能对全国大部分的土地改良有利。至于地主改良的动力,则会在特殊的、比较具体的方面,看怎样才能最有利地利用每一寸土地。总之,君主应该在能力范围内,尽可能利用各种方法鼓励地主和农民关注农业发展。也就是说,让他们都能够根据自己的判断,用自己认为最好的方法、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让他们可以最安全地享有辛勤劳动的报酬;并且,在国内建设最方便、最安全的水陆交通和交通机关,让他们所有的生产物可以拥有最广泛的市场,同时可以最自由地运往任何国家。这些才是君主应该好好注意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