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很可能因此确信,伦理学原则的发现进程与理论原则的发现进程可以进行严格类比。与理论经验相对应的是伦理学经验——当然,后者更接近生活,并且,相比于现象而言,它更少被误解的可能。因为原则本身具备另一种不同的本质。价值不是存在的法则,它们没有必要对现实做出限制。因此人们永远——至少从经验本身来看——无法知道,在人的某一既定行为中,价值是否已被实现。不过,为了判断特殊的情形到底具备积极的价值还是消极的价值,他更愿意去掌握善与恶的知识。通常情况下,这种知识可以作为衡量经验的尺度。在上面所举的例子中,这种知识已经被预设了,即:它并不是从行为中产生,而在行为者心中,它先在于行为。并且,在道德评价中,在对它理所当然的认可中(而它的根据也许潜藏在人的道德意识里),这种知识也都是先在的。是故,它纯粹是先天的知识。仅以这种知识为根据,我就能举出某个曾经经历过的实例,并证明在这个实例中,道德原则已经被先天决定了。如果不是这样,那么我就无法从个别情形的经验中发现原则。我也应该能够在经验中找到自己的定位,具备通过分析从经验中发现原则的能力,是故,经验已经精确地预设了原则知识本身。这是因为,经验肯定经过了原则的挑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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