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我们必须进一步区分对自由的限制进行证明或辩解的两种情况。首先,一个限制可能来自自然界的限制和人类生活中的偶发事件,或者来自历史和社会的偶然因素。这里不会出现关于这些约束的正义问题。例如,即使在处于有利环境下的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中,思想和良心的自由也要服从合理的调节,参与原则在某种程度上也受到限制。这些约束产生于一些多少是永久性的政治生活条件;其他的约束则是适应于人生的自然特征而进行的调整,像给予儿童以较少的自由。在这些情况中,问题在于发现某种正义的方式来处理某些既定的限制。
在第二种情况中,不正义已经存在,既存在于一些社会安排中,又存在于一些个体的行为之中。这里的问题是:什么是对不正义做出反应的正义方式。当然,对这种不正义可能有许多解释,那些不正义的行动者在行动中经常抱有这样的信念:以为他们是在追求一种高尚的事业。不宽容和敌对团体的例子说明了这种可能性。但是人们的不正义倾向并不是共同体生活的一个永久方面;它在许多方面多少依赖于各种社会制度,特别是依赖于这些社会制度是否正义。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倾向于摒弃或至少控制人的不正义倾向(见第八至第九章);因此,一旦这样的社会建立起来,好战和不宽容的团体可以说就不太可能存在,或构成某种危险。正义要求我们怎样对待不正义这个问题,是和我们怎样最好地处理人类生活中不可避免的限制和偶然事件的问题很不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