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我认为自然主义的缺点首先是:它根本没有为任何伦理判断提供理由。远没有提出任何站得住脚的理由;从而在这方面,它已不能满足伦理学作为一门科学研究的各种需要。其次,我认为,尽管它没有为伦理学原理提供一个理由,但它却是接受各错误原理的一个原因——它诱骗心灵去接受各错误的伦理学原理;而在这一点上,它跟伦理学的全部目的是背道而驰的。很容易看出:如果我们从正当的行为就是有助于普遍快乐的行为这一个定义出发,那么,在知道“‘正当的行为’通常‘就是有助于善的东西的行为’”之情况下,我们十分容易得到“‘善的东西’就是‘普遍快乐’”这个结果。在另一方面,如果我们一旦认识到我们绝不能从一个定义来开始我们的伦理学,那么,在我们采取任何伦理学原理以前,我们就会比较善于警惕自己得多;而我们越警惕自己,我们采取错误原理的可能性就越小。也许人们会针对这一点而回答说:对,可是在我们建立我们的定义以前,我们将充分警惕自己,使我们恰好是正确的。然而我将尝试证明,事实不是这样。如果我们从能够找到“善的”的定义这一确信开始,如果我们从“善的”所能意味着的仅仅是各事物的某一性质这一确信开始;那么,我们惟一的工作将是发现这种性质是什么[7]。如果我们认识到,就“善的”意义来说,任何一事物都可以是善的,那么我们开始会虚心坦怀得多。而且,且不说这样一个事实:当我们认为我们有一个定义时,我们就不能以任何方式合乎逻辑地捍卫我们的各个伦理学原理。即使是不合乎逻辑地捍卫它们,我们也将比较不善于适当地进行。因为,我们将从“善的”必须意味着如此这般这一信念开始,因而不是容易误解我们的论敌的议论,就是容易打断他的话,并回答说:“这不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因为单单这个词的意义就解决了它;除非陷于思想混乱,谁也不能作别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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