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的宗旨是保护儿童的身体、精神和道德等方面不受广告的伤害, 并且不能让广告中出现的负面因素影响儿童对事物的信任感和热情, 影响其健康人生观、世界观和道德观的形成。对本条规定的理解, 需要把握以下两个方面。
一、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禁止发布的广告类型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是直接以未成年人为受众的大众媒介, 比如电视台的儿童频道、儿童广播频道、儿童影视剧、儿童平面出版物、针对未成年人的互联网站等, 这些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的广告对未成年人具有很大的影响力。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尚不成熟, 缺乏经验, 模仿力强, 比成年人更容易受到广告的影响。因此, 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的广告内容必须受到严格监管, 确保其符合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本条禁止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的广告类型主要有两类: 其一, 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从性质上看, 这些广告都是受到严格监管的商品和服务广告, 均须经过相关广告审查部门的内容审查。这些商品和服务中, 有的是不适宜未成年人消费的商品或服务, 比如酒类产品和美容(非医疗性的)服务; 有的是其中有一部分以未成年人为消费对象, 但应当由其监护人进行选择和购买的, 比如儿科医疗、儿童药品、儿童保健食品、儿童用医疗器械、儿童护肤品等。无论属于哪种情形, 这些商品和服务的广告都不能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其二, 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网络游戏对未成年人的吸引力非常大, 现实生活中, 一些未成年人沉迷于网络游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