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结构理论
“作为知识分子的一项事业的社会学是以‘社会结构’或者‘结构’的概念为中心的。然而,尽管成为这样一个中心,结构的概念仍只是被含糊地理论化;与其说它是一个界定精确的理论术语,不如说它更倾向于被当作一个比喻。……不同的学者力图创建他们自己的‘结构的’或者‘结构主义的’理论。”[40]列维-斯特劳斯的法国结构主义传统,吉登斯的结构论,布迪厄的建构性结构主义等都是结构理论的表现形态。
列维-斯特劳斯的法国结构主义“强调在历史、文化背后存在着整体性的、自我转换、自我调节的无意识结构,正是这些结构决定着历史和文化的功能、意义、属性和发展变化。”[41]“二战”后,列维-斯特劳斯研究了许多北美和南美的族群文化,揭示了工业化前社会流行的仪式、亲属制度、神话故事等形式中普遍的结构主义元素。他认为,文化之间固然有差异,有偶然性,但文化的共同结构是非常明显的。人们的思想中有一种自然的、无意识的构造倾向,这种倾向是一个社会所有文化内容的基础。“就像语言使用者不自觉地遵守规则一样,不被察觉但起着支配作用的结构系统隐蔽地对其组织的文化起着作用。人类自己并没有意识到结构系统主要的组织影响力,也没有意识到它所支配的规则,因此人类很难成为研究的可靠来源。结构主义思想家由此意识到,他们有责任揭示人类社会潜藏的模式。”[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