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点:一是资本来源广泛,出资方式多样,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之间优势互补、荣辱与共,大家“拧成一股绳”;二是管理方式灵活,法律的干预和限制较少,每个合伙人都可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容易调动积极性,自主性较强,效率也较高;三是从纳税角度讲,合伙企业并不是纳税的主体,而是采用“先分后税”的方法,在计算出应纳税所得后分配到各合伙人缴纳。
缺点:一是相对于公司而言,资金来源渠道和企业信用能力有限,造成合伙企业的规模不可能太大。二是合伙人多的情况下造成“三个和尚没水吃”的局面,容易产生内耗和分歧,而且一旦有合伙人破产、死亡等情况往往导致合伙无法进行下,所以合伙企业存续的时间一般不会很长。三是各合伙人之间是连带责任,一旦一个合伙人经营失误,所有合伙人都被连累,而且彼此之间约定的按份责任不能对抗外部的债权人,加重了经营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