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类:以损人利己的手段,即以损害同行或蒙骗欺诈赚得的钱。
比如龚家父子为了达到赚钱的目的,在本属于胡雪岩的军火生意上斜插一杠,这种钱也是会烫手的。这是典型的以损害他人利益为手段赚取的钱财,违背了生意场中公平竞争的原则,同时也践踏了个人自身应该遵循的基本的道德准则。商场交易是应该重视互利互惠的。而加害于人,赚取那种居心不良的钱财必然会为自己种下祸根,早晚会遭到报应。胡雪岩做生意一向光明磊落,走的是阳光大道,从来不会为一己私利而损害他人。
第三类:虽然没有违法同时也有正当的理由去拿,但拿了却有可能得罪同行或朋友、与别人结下怨恨的钱。
胡雪岩将本属于自己的军火生意从龚家父子手中再次夺回。按理说拿得是理直气壮,而且胡雪岩的多数朋友劝他不要分利给龚家父子,但他认为这得罪同行的钱不能拿,拿了会烫手。所以他拒绝了别人的建议,执意按自己的想法行事,将龚家应得的利益如数分给了龚家。
正是因为胡雪岩远离了这三类“烫手钱”,所以他才能纵横商场几十年,几乎横跨所有挣钱的行业,甚至最后即便失败了,他的行为也被人所津津乐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