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发展期(2003—2015年):学生的同等地位更加明确
2003年《民办教育促进法》生效,《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进一步细化有关学生发展及权益的规定,明确提出,民办学校受教育者申请国家设立的有关科研项目、课题等,享有与公办学校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参加先进评选、医疗保险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在组织有关的评奖评优、文艺体育活动和课题、项目招标时,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为民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提供同等的机会。《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明确了各级各类教育行政部门在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方面的责任,有利于切实保障民办学校学生的同等权利。
2006年,针对当时一些民办高校因学籍、学历、收费等原因相继发生的学生群体性事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 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要求依法规范民办高校办学行为和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党团组织;充实党务干部队伍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加强对学生的服务、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的工作体系;依法落实民办高校有关扶持政策,使民办高校学生在升学、就业、档案管理、评奖评优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高校学生享受同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