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刑法第88条还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这里的“连续或者继续状态”,与我们在行政处罚时效中讲到的含义是相同的,如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遗弃罪、重婚罪等都是比较典型的连续犯。
对于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等渎职犯罪,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规定以危害结果为条件的渎职犯罪的追诉期限,从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有多个危害后果的,以最后一个危害后果发生之日开始计算追诉时效。这是因为渎职犯罪的危害结果通常具有滞后性,有时甚至在渎职行为实施多年之后才发生或呈现出来,因而难以追究刑事责任,而等到危害结果发生或呈现出来后,又可能因渎职行为已过追诉期限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防止少数犯罪分子利用时效制度逃避法律制裁,刑法在规定时效的同时又规定了时效中断、延长制度,主要包括:
中断是指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后罪成立之日起计算。即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时效便中断,其追诉时效从后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计算。后来所犯的罪既可以与前罪是相同罪名,也可以是不同罪名,既可以是故意犯罪,也可以是过失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