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自己合法拥有商业秘密,而且被告所使用或披露的信息与自己的商业秘密相同,也就是对上面提到的商业秘密的三个构成要件进行举证。我们已经在上面详细介绍了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对于“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和“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这三个要件的标准。事实上司法解释的规定也是综合了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关于商业秘密的争议问题,所以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如果因为主张的商业秘密不明确而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是非常可惜的。
关于这个问题,需要关注的是大部分法官不搞技术,即使有点技术背景,也不可能是行业的专家,所以他们也不可能理解这些技术。这就造成客观上法官不得不依赖鉴定结论,而且当事人自己做的鉴定结论往往不被认可。上面我们已经提到了我们国家关于商业秘密鉴定的状况总体并不理想,因此,企业还是应当把主要精力放在自己身上,通过自己收集相关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