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能祛迷信而持理信,则可以省无谓之营求及希冀,以专力于有益社会之事业,而日有进步矣。
循理与畏威
人生而有爱己爱他之心象,因发为利己利他之行为。行为之己他两利,或利他而不暇利己者为善。利己之过,而不惜害他人者为恶。此古今中外之所同也。
蒙昧之世,人类心象尚隘,见己而不及见他,因而利己害他之行为,所在多有。有知觉较先者,见其事之有害于人群,而思所以防止之,于是有赏罚:善者赏之,恶者罚之,是法律所托始也。是谓酋长之威。酋长之赏罚,不能公平无私也;而其监视之作用,所以为赏罚标准者,又不能周密而无遗。于是隶属于酋长者,又得趋避之术,而不惮于恶;而酋长之威穷。
有济其穷者曰:“人之行为,监视之者,不独酋长也,又有神。吾人即独居一室,而不啻十目所视,十手所指。为善则神赐之福,为恶则神降之罚。神之赏罚,不独于其生前,而又及其死后:善者登天堂,而恶者入地狱。”或又为之说曰:“神之赏罚,不独于其身,而又及其子孙:善者子孙多且贤,而恶者子孙不肖,甚者绝其嗣。”或又为之说曰:“神之赏罚,不惟于其今生也,而又及其来世:善者来世为幸福之人,而恶者则转生为贫苦残废之人,甚者为兽畜。”是皆宗教家之所传说也。是谓神之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