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理论对于我们中的一些人来说极具挑战性,因为我们认为故意伤害孩子是应该得到抵制的,无论这种伤害发生在哪里、由谁施加或为何施加。其迫使我们质疑自己的反对是否有根据、一系列前提是否不能被普遍应用。诸如“永远不能打孩子”这样的名言是不是仅仅反映出了一个强大族群似曾相识的骄傲感试图将其道德准则强加于一个相对弱小的族群呢?或者说,相反,我们可以宣布某件事是错误的却努力压制更令人不快的评价出现吗?
我曾经说过,某些发生在我们身上的事对我们造成的心理影响一般不会以机械的刺激反应(stimulus-response,刺激反应理论属于行为主义反应理论,通过刺激因素对人的思想、行为或理念加以刺激,产生反应或加强某种理想反映,来改变事物的后果。—译者)形式出现;而重要的是我们对发生事情的归因;其本身不是能够预测影响性的行为,而是意味着个体和集体的行为。但现在这种阐释面对一个最终挑战:不管家长的意图如何,诸如击打孩子以及故意给孩子造成疼痛的行为是不是从来就不会被理解成是无害的(更缺少爱的)?或者更重要的是,我们的孩子可能会拼命挣扎地认为暴力行为是一种关心的表达,但最终又发现这种行为不可能具有改变情绪的力量。即使孩子可以调节这些事,但他会不会认为爱和暴力都是好的?我们想让孩子成长为一个认为伤害他人是向其表露关心的人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