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注意这些被人们引来对这类问题提出各种不同的和相互对立的答案之理由,注意这一点可使下面的问题变得很清楚,即,在这种有关特殊类型问题的判断之广泛多样性的背后,乃是一组相互冲突着的正义概念,这些正义概念相互间在许多方面都处于鲜明的对峙之中。有些正义概念把应得概念作为中心概念,而另一些正义概念则根本否认应得概念与正义概念有任何相关性;有些正义概念求助于不可转让的人权,而另一些正义概念却求助于某种社会契约概念,还有一些正义概念则求助于功利标准。而且,具体体现这些对立概念的各种对立的正义理论,在对正义与人类其他善的关系、正义所要求的平等类型、执行正义的范围和正义考虑所与之相关的个人在没有一种上帝法则知识的情况下正义的知识是否可能等问题上,也各执千秋。
所以,那些曾经希望找到正当理由以对某些特殊类型的问题做出这样而非那样的判断的人们——他们想通过离开这些争议场所,即:离开社会日常生活中各群体和个体对于在特殊情形下而不是在理论探究领域中(在这一领域,人们对系统的正义概念进行了精心的论证和争论)什么是正义的问题争论不休的场所——将会发现,他们又一次涉入了一个激烈冲突的场所。这一点可能给他们揭示出的不仅仅是告诉他们,我们的社会不是一个一致认同的社会,而是一个分化与冲突的社会——至少在关注正义的本性这一范围内是如此;而且也告诉他们,在某种程度上,这种分化与冲突乃是它们自身内部的。因为,我们中的许多人所受到的教育并不是一种连贯的思维方式和判断方式,而是一种由社会与文化的碎片混合物建立起来的教育,这些社会与文化的碎片是我们从不同的传统——我们的文化最初源出于这些传统(清教、天主教、基督教)——并在现代性发展的不同阶段和各个方面(法国启蒙运动、苏格兰启蒙运动、19世纪的经济自由主义、20世纪的政治自由主义)承袭而来的。在我们自身内以及在那些属于我们自己与他人之间的冲突问题上,这些分歧是如此的经常,以至于我们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问题:在这林林总总的互相对立、互不相容且对于我们的道德忠诚、社会忠诚和政治忠诚来说又是互竞不一的正义解释中,我们应当怎样决定?